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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67553号“中嗨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0:55第50267553号“ 中嗨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323号
异议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凡进纳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50267553号“ 中嗨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冬菇;玉米油;水果片;烹饪用蛋白;榨菜;肉;牛奶制品;食用棕榈果仁油;加工过的坚果;食用骨油;食用油脂;芝麻油;肉罐头;猪油;食用菜油;烹饪用果胶;水果色拉;食用板油;蛋白质牛奶;食用油;鱼(非活)”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66081号、第28139176号、第26280358号“ 自嗨锅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片;肉脯;鱼肉干;干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和抢注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67553号“ 中嗨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中嗨及图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