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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26246号“药都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1:42第62926246号“ 药都里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217号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千喜大药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千喜大药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2926246号“ 药都里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9类“旅行陪伴;安排邮轮旅行;旅游交通安排;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仓库贮存;停车位出租;汽车运输;船只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9513号“ 药都 ”、第19588786号“ 药都行 ”、第3438716号“ 药都樟树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9类“商品包装;货物贮存;货运”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均为“药都”,若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船只出租;汽车运输;停车位出租;仓库贮存”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26246号“ 药都里 ”商标在“船只出租;汽车运输;停车位出租;仓库贮存”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药都里 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江西千喜大药房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