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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64883号“贝妍女神 BEIYANNVSH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2:42第63764883号“ 贝妍女神 BEIYANNVSHEN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235号
异议人:李西彪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表彬
异议人李西彪对被异议人钟表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3764883号“ 贝妍女神 BEIYANNVSHE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妍女神 BEIYANNVSHEN”指定使用于第25类“围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02186号“ 贝妍 BEIYAN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内衣;T恤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64883号“ 贝妍女神 BEIYANNVSHEN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贝妍女神 BEIYANNVSHEN 李西彪 钟表彬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