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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39823号“追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2:53第65139823号“ 追米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229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追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追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139823号“ 追米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追米”指定使用于第7类“割草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工业机器人;蒸汽清洗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674960号、第28511095A号、第29484495号、第57210916A号“ 小米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非手动的农业器具;水族池通气泵;机械化牲畜喂食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手提电话”商品上的“小米”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不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39823号“ 追米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追米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追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