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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179492号“CUBIC GIR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3:14第66179492号“ CUBIC GIRL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918号
异议人:珂璧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美思内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珂璧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美思内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6179492号“ CUBIC GIRL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UBIC GIR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胸罩衬垫(胸衬、胸垫);内衣;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943462号“ CUBIC ”商标、第50160630号“ C BY CUBIC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英文“CUBIC”,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179492号“ CUBIC GIRL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