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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68886号“陆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3:24第65268886号“ 陆虎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891号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农科种子种苗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农科种子种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268886号“ 陆虎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陆虎”指定使用于第31类“未加工谷种;新鲜水果;植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37610号“ LAND ROVER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LAND ROVER”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经其长期宣传与使用,该英文商标已与“陆虎”、“路虎”中文商标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LAND ROVER”所对应的中文商标“陆虎”文字构成相同,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68886号“ 陆虎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陆虎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上海农科种子种苗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