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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75691号“金立福”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3:31第63575691号“ 金立福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634号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3575691号“ 金立福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立福”指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肥料制剂;土壤改良剂;表面活性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085905号“ 金六福 ”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氨;硅胶;肥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肥料;肥料制剂;土壤改良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75691号“ 金立福 ”商标在“肥料;肥料制剂;土壤改良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