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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89115号“家丸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3:42第65489115号“ 家丸美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443号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爱霞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爱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489115号“ 家丸美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家丸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鱼子;小牛肉;牛肉;鱼(非活);牛肉清汤;猪肉食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752445号“ MARUBI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腌制蔬菜;蔬菜色拉;果冻”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16216号“ 丸美 MARUBI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蔬菜色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第1564318号“ 丸美MARUBI ”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89115号“ 家丸美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家丸美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郑爱霞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