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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67200号“微众事WEIZHONGSH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4:46第61967200号“ 微众事WEIZHONGSHI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483号
异议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保岗
异议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保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1967200号“ 微众事WEIZHONGSHI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微众事WEIZHONGSH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咨询;提供保险信息;银行;资本投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69287号“ 微众 ”、第45440641号“ 微众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信息;银行;融资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微众”,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双方商标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967200号“ 微众事WEIZHONGSHI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