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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14796号“饿了么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5:08第62114796号“ 饿了么E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066号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2114796号“ 饿了么E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饿了么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贮存架;金属储物柜;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非金属制钥匙圈;手持镜子(化妆镜);竹木工艺品;泥塑工艺品;食品用塑料装饰品;抱枕;颈枕;个人用扇(非电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538354号、第27557363号、第27539878号、第27545655号、第27546857号“ 图形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等、第16类“画家用画架;电脑打印机用色带”等、第28类“健美器;箭弓”等、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第39类“导航系统出租;海上运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14796号“ 饿了么E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