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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20609号“极厨蜂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5:19第63320609号“ 极厨蜂巢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674号
异议人:深圳市饭立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极厨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灼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饭立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极厨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320609号“ 极厨蜂巢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极厨蜂巢”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饭店;快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45056号“ 库盒极厨 ”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餐厅;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20609号“ 极厨蜂巢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极厨蜂巢 深圳市饭立得科技有限公司 极厨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