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1121559号“百万豪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5:30第61121559号“ 百万豪丰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425号
异议人:山东万豪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万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万豪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万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61121559号“ 百万豪丰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万豪丰”指定使用于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兽医用药;消灭有害植物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521407号、第6325409号“ 万豪 ”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制剂;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第5类“防蛀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万豪”,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同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万豪农科”、“万豪植保”、“图形”等。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真实使用意图未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使用证据。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21559号“ 百万豪丰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百万豪丰 山东万豪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万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