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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67335号“MNGOOD”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6:16第56067335号“ MNGOOD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854号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萍丽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萍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6067335号“ MNGOOD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NGOOD”指定使用在第28类“啦啦队用指挥棒;钓鱼用具;游泳板;游泳池(娱乐用品);滑板;哑铃;握力器;健身球;健美器;秋千;风筝;视频游戏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04462号“ 名创优品MINISO及图 ”、第14589120号“ 名创优品MINISO ”、第13281513号“ 名创优品 ”、第26479843号“ MINI SO及图 ”、第32947513号“ MINISO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928945号“ MINISO ”、第16294421号“ 名创优品MINISO及图 ”、第21456280号“ MINI SO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滑板;视频游戏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370727号“ MNSO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竞技手套”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视频游戏机;握力器;健美器;哑铃;健身球;游泳板”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竞技手套”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其“名创优品MINISO”等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程度,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67335号“ MNGOOD ”商标在“视频游戏机;握力器;健美器;哑铃;健身球;游泳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MNGOOD 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萍丽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