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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61166号“澳康达AK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7:41第63661166号“ 澳康达AKD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828号
异议人:广东澳康达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雄皓现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澳康达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雄皓现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3661166号“ 澳康达AKD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康达AK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豆芽机;搅拌机”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澳康达品牌视觉系统/名车广场(深圳)项目标识导示系统设计委托服务合同》、国作登字-2019-F-00888506《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图样、2013年3月15日南方都市报特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广东城脉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异议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虽非著作权所有人,但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广东城脉地产有限公司许可异议人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澳康达二手名车LOGO”,并许可异议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著作权维权,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且该作品已在先公开发表使用,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澳康达二手名车LOGO”美术作品设计方式较为独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文字构成相同,双方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及视觉效果上差异细微,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在未取得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61166号“ 澳康达AKD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