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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18360号“XIANME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7:32第63718360号“ XIANMEI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412号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蓬江区纤美内衣厂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蓬江区纤美内衣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3718360号“ XIANMEI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ANME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4类“无纺布;家具遮盖物”、第35类“广告;组织和举办商业和广告展览”等,异议人就上述所有类别商品和服务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25805号、第19945847号、第4974744号、第3463213号、第47312170号“ 图形 ”、第55188546号“ UNDER ARMOUR X ”、第11087235号“ I WILL及图 ”商标、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3196265号“ 图形 ”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007431号“ UA ”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9类“已编码磁卡;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第10类“口罩”、第16类“裁缝用粉块;建筑模型”、第18类“用于装化妆品的手提包(空的);运动包”、第25类“服装;衬衫”、第28类“运动用护面;击剑用面罩”、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97877号、第63205021号“ 图形 ”、第8197878号“ UNDER ARMOUR ”商标、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3187217号“ 安德玛 ”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及图形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的第3463214号“ UNDER ARMOUR ”、第3463213号“ 图形 ”、第3479748号“ UNDER ARMOUR及图 ”、第12675844A号“ 安德玛 ”等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提交的“UA图形”美术作品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18360号“ XIANMEI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