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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27593号“馋嘴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7:21第65027593号“ 馋嘴罗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553号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伟利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伟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5027593号“ 馋嘴罗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馋嘴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口香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0201号、第37002574号“ 馋嘴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巧克力”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馋嘴”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27593号“ 馋嘴罗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馋嘴罗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郭伟利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