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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81623号“耐立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7:11第63181623号“ 耐立能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699号
异议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181623号“ 耐立能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耐立能”指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补充片;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92011号、第45322035号“ 耐能 ”、第45331833号“ 耐能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生化药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另经查,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被异议人已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40783102号“ 耐立能 ”商标,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且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已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81623号“ 耐立能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耐立能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