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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03051A号“倍力拉BELIL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8:04第65703051A号“ 倍力拉BELILA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982号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珠海市驰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珠海市驰嘉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5703051A号“ 倍力拉BELILA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倍力拉BELILA”指定使用于第12类“充补内胎用全套工具;汽车轮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6894849号、第733416号“ 倍耐力 ”、第864747号“ PIRELLI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车轮胎”商品上的“PIRELL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亦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03051A号“ 倍力拉BELILA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倍力拉BELILA 倍耐力股份公司 珠海市驰嘉商贸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