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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708831号“TOTEME WHIT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8:14第66708831号“ TOTEME WHITE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391号
异议人一: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图特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浦城县李术百货商行
异议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图特米公司对被异议人浦城县李术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708831号“ TOTEME WHIT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TEME WHIT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一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90182号“ WHTE WHITE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69916号“ OFF-WHITE ”、第41043948号“ OFF WHITE及图 ”、第26935581号“ WHITE OFF ”、第26935569号“ OUFU-WHITE ”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手套(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图特米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96390A号“ TOTEME ”、第65084560号“ C/O TOTEME ”、第45479951号“ TOTEME BY ELIN KLING ”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TOTEME”,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二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08831号“ TOTEME WHITE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TOTEME WHITE 浦城县李术百货商行 浦城县李术百货商行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