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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31265号“BOY WEILAI 男孩蔚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8:40第66031265号“ BOY WEILAI 男孩蔚莱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931号
异议人一: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名仕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阿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名仕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031265号“ BOY WEILAI 男孩蔚莱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Y WEILAI 男孩蔚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衬衫;帽”等。异议人一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47323号、第31623967号“ 蔚来 ”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驾驶员服装”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与异议人一知名度较高的“蔚来”商标文字相近的“蔚莱”,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一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二安格洛联营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26894号、第19672288号“ BOY ”、第13876268号“ BOY LONDON及图 ”、第13876321号“ BOY及图 ”、第13875775号“ BOY LONDON ”、第29341673A号“ BOY BY BOY ”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BOY”,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汤米斯威蒂 TOMMY SWEETY”、“宾利鹿BENTLEY DEER”等,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31265号“ BOY WEILAI 男孩蔚莱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