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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164630号“融创蔚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8:52第66164630号“ 融创蔚来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928号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范立辉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范立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164630号“ 融创蔚来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融创蔚来”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48711号“ 蔚来极限 ”、第59117323号“ 蔚来微醺俱乐部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蔚来”,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蔚来”、“蔚来NI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164630号“ 融创蔚来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融创蔚来 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范立辉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