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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57238号“鹿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9:05第63857238号“ 鹿班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926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宁市海普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宁市海普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857238号“ 鹿班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鹿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283028号“ 鹿班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视频显示屏”等、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评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57238号“ 鹿班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鹿班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济宁市海普商贸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