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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02874号“生力源生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9:16第63802874号“ 生力源生鲜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825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泰山安康生态乳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泰山安康生态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802874号“ 生力源生鲜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生力源生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80569号“ 源生鲜 ”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02874号“ 生力源生鲜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