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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529729号“德力光能DELI SOLA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9:28第55529729号“ 德力光能DELI SOLAR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608号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蚌埠鼎力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55529729号“ 德力光能DELI SOLAR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力光能DELI SOLAR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玻璃;荧光屏”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94759号“ DELI ”商标、第8603236号“ 得力DELI ”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器;秤;量具;尺(量器);信号灯;天线;唱片;幻灯;放大镜(光学);电线;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升降机操作设备;电镀设备;灭火设备;电焊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安全头盔;眼镜盒;动画片”、“邮戳检查装置;钱点数和分检机;自动售货机;自动调节燃料泵;商品电子标签;出租车计价器;非医用温度计;化学仪器和器具;非医用激光器;半导体;集成电路;电容器;荧光屏;遥控仪器;光导丝(光学纤维);电池;电热袜”等。被异议商标英文主体部分“DELI”与异议人引证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英文“DELI”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529729号“ 德力光能DELI SOLAR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