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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35403号“黛米的泳池DAMMY'S POOL”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7:36第58935403号“ 黛米的泳池DAMMY'S POOL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430号
异议人:北京黛米与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风色幻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黛米与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风色幻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935403号“ 黛米的泳池DAMMY'S POOL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黛米的泳池DAMMY'S POOL”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游乐园服务;体操训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953482号“ 黛米与我 ”、第17068283号“ 黛米与我DAMMY&I及图 ”、第52965260号“ DAMMY&I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游乐园服务;函授课程;幼儿园”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含有中文“黛米”和英文“DAMMY”,且异议双方同处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35403号“ 黛米的泳池DAMMY'S POOL ”商标在“游乐园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06日
信息标签:黛米的泳池DAMMY'S POOL 北京黛米与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风色幻想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