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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55687号“嘉美诺”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7:37第58155687号“ 嘉美诺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6893号
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正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文祥
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文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155687号“ 嘉美诺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美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奶瓶用电加热器;电热水壶;电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31554号“ 嘉美照明 ”、第14724182号、第28587953号“ 嘉美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灯;顶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灯;风扇(空调部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嘉美”,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55687号“ 嘉美诺 ”商标在“电灯;风扇(空调部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13日
信息标签:嘉美诺 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 张文祥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