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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52032号“飞人篮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7:38第57052032号“ 飞人篮球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388号
异议人:陈崇高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乐曼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崇高对被异议人成都乐曼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7052032号“ 飞人篮球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人篮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公告牌;动画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03242号“ 篮球飞人BASKETBALL FLYER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护目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52032号“ 飞人篮球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4日
信息标签:飞人篮球 陈崇高 成都乐曼多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