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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72091号“北仓庆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7:39第60172091号“ 北仓庆中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6981号
异议人:刘彩霞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福超
异议人刘彩霞对被异议人李福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172091号“ 北仓庆中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仓庆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420373号“ 裴庆中拉面馆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虽然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差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72091号“ 北仓庆中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