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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49480号“ORK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29:05第59049480号“ ORKAN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836号
异议人:风琴针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优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众合诚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风琴针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优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049480号“ ORKA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RKAN”指定使用于第10类“口罩;医用呼吸面罩;人工呼吸用呼吸面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81345号“ ORGAN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针;缝合针;牙科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3412130号“ ORGAN ”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49480号“ ORKAN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ORKAN 风琴针株式会社 优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