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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455602号“ORG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29:12第55455602号“ ORGAN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271号
异议人:风琴针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玉苏普喀迪尔·玉荪
异议人风琴针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玉苏普喀迪尔·玉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5455602号“ ORGA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RGAN”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财务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21847号“ ORGAN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样品散发”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55602号“ ORGAN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