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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11445号“摘甄要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29:18第59411445号“ 摘甄要酿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281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昶华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昶华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411445号“ 摘甄要酿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摘甄要酿”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原汁;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食用酒精;黄酒;烈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04668号、第50437956号“ 摘要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烧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以“摘”字为核心,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11445号“ 摘甄要酿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摘甄要酿 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河南昶华实业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