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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06678号“雅鲁川YALUCH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29:24第59506678号“ 雅鲁川YALUCHUAN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301号
异议人:呼伦贝尔市古烧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秀娟
异议人呼伦贝尔市古烧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秀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506678号“ 雅鲁川YALUCHUAN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鲁川YALUCHU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白酒;开胃酒;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45701号“ 雅鲁河 ”商标、第35173809号“ 雅鲁江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利口酒;烧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06678号“ 雅鲁川YALUCHUAN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雅鲁川YALUCHUAN及图 呼伦贝尔市古烧酒业有限公司 李秀娟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