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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17029号“金品凰 JEEPEEHA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29:44第59117029号“ 金品凰 JEEPEEHAR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967号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小燕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小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17029号“ 金品凰 JEEPEEHAR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镜子(玻璃镜);软垫;软木塞;沙发;床;竹帘;办公家具;木制家具;家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7624号“ 吉普 ”、第12255608号“ JEEP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自行车;成人自行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211号、第582629号“ JEEP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0类“镜子;镜框;塑料;木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17029号“ 金品凰 JEEPEEHAR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金品凰 JEEPEEHAR 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黄小燕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