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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80092号“RAPAL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29:52第56380092号“ RAPALA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966号
异议人:若帕拉VMC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金鹏
异议人若帕拉VMC公司对被异议人陈金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380092号“ RAPALA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露指手套(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G1027114号、第G1027114H号、第G1040277号“ RAPALA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类;帽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商业经营的需求。同时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使用的商标高度近似的事实,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容易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380092号“ RAPALA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