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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59071号“DNES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29:56第59159071号“ DNESO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362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电装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路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电装对被异议人广州路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59071号“ DNES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稳压电源;感应器(电);卫星导航仪器;调压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传感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互感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41313号、第1139503号“ DENSO ”、第DENSO号“ DENSO及图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继电器;调压器;天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59071号“ DNESO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标签:DNESO 株式会社电装 广州路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