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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74346号“SUPERCOCOA 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0:03第56774346号“ SUPERCOCOA X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359号
异议人:雅各布杜威埃格博茨零售艾斯西西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众拾盛禾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各布杜威埃格博茨零售艾斯西西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众拾盛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774346号“ SUPERCOCOA X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可可;可可粉;可可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38928号、第10959817号“ SUPER ”、第39779022号“ SUPER及图 ”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食用豆粉;加工过的谷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SUPER”,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它含义,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74346号“ SUPERCOCOA X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