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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62747号“蟹源汇”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0:58第59762747号“ 蟹源汇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8958号
异议人:苏州蟹源坊蟹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丽
异议人苏州蟹源坊蟹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762747号“ 蟹源汇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蟹源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虾(非活);蛋;食用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855746号“ 蟹源坊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甲壳动物(非活);虾(非活);鱼制食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虾(非活)”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在“果酱;蛋;食用油”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蟹源坊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62747号“ 蟹源汇 ”商标在“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虾(非活)”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蟹源汇 苏州蟹源坊蟹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王丽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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