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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98898号“金熊布莱恩 BRIAN GOLDEN BEA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1:05第55398898号“ 金熊布莱恩 BRIAN GOLDEN BEAR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063号
异议人:尼高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孙百武
异议人尼高斯公司对被异议人孙百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5398898号“ 金熊布莱恩 BRIAN GOLDEN BEAR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熊布莱恩 BRIAN GOLDEN BEA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鞋;袜”等。异议人引证第1224629号“ 黄金熊 ”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4551号“ G0LDEN BEAR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帽”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98898号“ 金熊布莱恩 BRIAN GOLDEN BEAR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