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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638602号“极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1:12第56638602号“ 极炙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8857号
异议人:温州佳荣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晶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郁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温州佳荣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郁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6638602号“ 极炙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极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自助餐馆”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体现服务的内容,缺乏显著性,且属于餐饮服务行业通用词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极炙”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也不足以证明该词语为餐饮服务行业通用词汇,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638602号“ 极炙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极炙 温州佳荣包装有限公司 张郁琳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