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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79410号“恒隆鑫瑞”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1:32第60979410号“ 恒隆鑫瑞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761号
异议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恒隆鑫瑞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恒隆鑫瑞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979410号“ 恒隆鑫瑞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隆鑫瑞”指定使用在第18类“伞;宠物服装;公文包;婴儿背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5208号“ 恒隆 ”、第50576406号“ 恒隆广场及图 ”、第50927708号“ 恒隆府 ”、第52451578号“ 恒隆府HANG LUNG RESIDENCES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制带子;钱包;公文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使用于第35类、第36类、原第42类等服务上的第9573229号“ 恒隆 ”、第797816号“ 恒隆 ”、第789993号“ 恒隆 ”等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979410号“ 恒隆鑫瑞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恒隆鑫瑞 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隆鑫瑞贸易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