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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48832号“妙可金箍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1:36第62148832号“ 妙可金箍棒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737号
异议人:郑州妙可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客好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妙可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客好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2148832号“ 妙可金箍棒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妙可金箍棒”指定使用在第29类“制作小吃用奶酪;奶酪;奶酪蘸酱;夸克奶酪;新鲜生奶酪”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60987号“ 妙可MIAOKE及图 ”、第43824476号“ 妙可MIAOKE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酸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妙可金箍棒”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显著识别部分“妙可”,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48832号“ 妙可金箍棒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妙可金箍棒 郑州妙可奶业有限公司 河南客好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