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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96496号“甬上东福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1:44第60896496号“ 甬上东福园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727号
异议人:宁波东福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贤杰
异议人宁波东福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贤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896496号“ 甬上东福园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甬上东福园”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红葡萄酒;黄酒;白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36632号“ 东福园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食用酒精;烧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甬上东福园”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东福园”,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认定其使用于“餐饮服务”等服务上的“东福园”等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96496号“ 甬上东福园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甬上东福园 宁波东福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李贤杰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