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0479177号“嘉灵本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2:02第60479177号“ 嘉灵本源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288号
异议人:崔振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嘉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通达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崔振飞对被异议人湖北嘉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479177号“ 嘉灵本源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灵本源”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79627号“ 嘉灵JIALING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茶;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甜食”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之中文“嘉灵”,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糕点”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原料等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79177号“ 嘉灵本源 ”商标在“茶;糖;甜食;蜂蜜;食用淀粉;食盐;醋;调味酱;发酵剂;食用芳香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嘉灵本源 崔振飞 湖北嘉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