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1025229号“纽适倍NIUSHIBE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1:55第61025229号“ 纽适倍NIUSHIBEI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639号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爱华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爱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1025229号“ 纽适倍NIUSHIBEI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纽适倍NIUSHIBE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中药袋;卫生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495003号“ 图形 ”、第20632455号“ 汤臣倍健BY-HEALTH及图 ”、第22368228号“ 全球营养 优选优 汤臣倍健BY-HEALTH及图 ”、第3839270号“ 汤臣倍健 ”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片剂;营养补充剂”、第30类“非医用蜂王浆;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粉”商品上的第3839270号“ 汤臣倍健 ”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具有明显区别,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25229号“ 纽适倍NIUSHIBEI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纽适倍NIUSHIBEI及图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朱爱华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