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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23981号“INM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2:13第57023981号“ INMO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3647号
异议人:艾檬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影目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檬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影目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7023981号“ INM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MO”指定使用于第9类“考勤机;电子体重秤;量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17367号、第18531741A号“ IMOO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口述听写机;绘图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23981号“ INMO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INMO 艾檬国际有限公司 深圳影目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