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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90756号“PRINCE LIONHEAR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2:19第37090756号“ PRINCE LIONHEART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083号
异议人:美狮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澧县百诚贸易商行
异议人美狮宝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澧县百诚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37090756号“ PRINCE LIONHEART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INCE LIONHEART”指定使用于第11类“冷却设备和装置;水分配设备;引水管道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60583号“ PRINCE LIONHEART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婴儿纸巾用保湿加热装置;婴儿车用灯;吸油烟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PRINCE LIONHEART”为异议人英文字号,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成相同,难谓巧合。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的商标,如:第37093073号、第37079063号 “PRINCE LIONHEART”等,且有多件已经被驳回,被异议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外文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90756号“ PRINCE LIONHEART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