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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40243号“中建川渝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2:25第59640243号“ 中建川渝鸿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533号
异议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鸿航宸(重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鸿航宸(重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640243号“ 中建川渝鸿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夜间护卫服务;寻人调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5640326号“ 中建 ”、第25614984号“ 中建蓝宝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家务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文字或其显著部分“中建”,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40243号“ 中建川渝鸿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