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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05563号“KIKC&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3:01第57405563号“ KIKC&CO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444号
异议人:广州诚恒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诚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创奇
异议人广州诚恒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创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7405563号“ KIKC&C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力资源管理;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13115164号“ KIKC ”、第25988500号“ KIKC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KIKC”,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05563号“ KIKC&CO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KIKC&CO 广州诚恒贸易有限公司 李创奇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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