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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02399号“法曼尼贵宾 GUIBIN FAMANN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3:08第59002399号“ 法曼尼贵宾 GUIBIN FAMANNI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371号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宾道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宾道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002399号“ 法曼尼贵宾 GUIBIN FAMANNI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G833734号“ ARMANI ”、第G833727号“ 阿玛尼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并存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近百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后街骆驼”“蕉下罗蒙 HEY RAMON”“耐勊飞人”等,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ARMANI”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02399号“ 法曼尼贵宾 GUIBIN FAMANNI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