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7556580号“盒小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3:17第57556580号“ 盒小主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013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首诚丰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首诚丰达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7556580号“ 盒小主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盒小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含药婴儿爽身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24573号“ 盒小马 ”、第40093634号“ 盒马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盒马”、“盒马鲜生”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56580号“ 盒小主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标签:盒小主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福建首诚丰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商标
